尷尬了!數萬元買的電動車成擺設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歐陽倩倩 記者 任震宇)近年來,隨着多地機動車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和實施,低速電動車、老年代步車等逐漸成為重點管制對象。很多原本購置了低速電動車的消費者突然被告知不能上路,這讓消費者很苦惱:花了幾萬元錢買的車不給上牌照不能上路,又不能退車,難道只能當擺設嗎?

  買電動車不能上路

  日前,山東省聊城市陽谷縣市民齊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投訴稱,去年1月,他的父親花了3萬元買了一輛標稱“麗馳”牌低速電動車,購買時,銷售商稱這款電動車是響應國家號召的新能源電動車,可以上路。但是,去年陽谷縣交警開始治理低速電動車上路問題,齊先生髮現,父親買的這輛電動車屬於限制範圍,不能上路行駛了。

  為解決車輛上路問題,齊先生諮詢當地交通管理局。交管局給出的答覆是“低速電動車不屬於機動車範圍,無法辦理牌照,也無法上路”。

  齊先生嘗試聯繫銷售商和生產廠家,希望能退車。但此時經銷商已人去樓空,而廠家給出的回復是:“這款車是響應國家號召開發的低速新能源電動車,無法上路是地方性政府行為,對此我們也無能為力。”

  齊先生感到很無奈:“既然不讓上路,為何還允許賣呢?現在既不允許車上路,廠家也拒絕退換,已經購車的消費者的損失又該由誰來彌補?” 據齊先生說,這款電動車當時銷售火爆,但隨着當地加強了對低速電動車上路的治理,他發現很多當時買車的人只能把車閑置,甚至還有人藉機收購這類電動車進行改裝。

  未進入公告名錄

  接到投訴后,記者以準備購車的消費者身份致電山東麗馳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客服,諮詢此類車是否保證可以上路。客服人員表示,購買電動車前須諮詢當地經銷商,根據當地具體政策看能否上路。客服還表示,無法上路的電動車能否退車,也需要向當地經銷商諮詢。

  隨後,記者電話諮詢了山東省聊城市陽谷縣交警大隊法制科。法制科工作人員介紹說,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規定,重量低於40公斤、時速低於20公里的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目前在當地還不需要上牌,超過該標準的就是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必須上牌后才能上路。齊先生家的這款電動車遠遠超過相關標準,算是機動車,但這款“麗馳”低速電動車沒有出現在工信部的公告名單中,不能掛電動汽車的牌照,因此無法登記上牌,也就無法上路。對於已購買此類低速電動車的消費者該如何維權的問題,工作人員表示,建議消費者與經銷商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徑。

  據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條規定:“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記者查詢相關資料發現,我國對汽車生產實行的是公告管理,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許可管理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只有獲得公告的企業和車型方可進入市場。也就是說,只有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通過公告的企業和車型,才能辦理機動車登記上牌。

  記者查詢工信部網站,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8年第10批)中,未查到山東麗馳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的名字。而《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12批)》中,被列在民用改裝車生產企業的山東麗馳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其獲准生產的是麗馳牌純電動廂式運輸車(產品型號為HLD5010X),而非這款低速電動車。

  近日,記者再次致電山東麗馳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確認此款電動車是否進入工信部公告時,該公司拒絕給出回應。

  商家應告知適用範圍

  記者調查發現,與齊先生有類似遭遇的消費者並不少見,全國多地都發生過此類低速電動車無法上牌上路的情況。早在2013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就發布了老年代步車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認清此類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不要購買此類代步車。2017年初,中消協購買了標稱“大陽”“雷丁”“金馬”牌代步車,並委託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順義)進行安全性碰撞試驗。實驗發現,即使在時速32公里的狀態下,車內用於實驗的假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有的甚至可能致命。中消協發布了碰撞試驗報告,並再次發出消費警示,同時呼籲有關部門從源頭上加強對代步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管。

  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湯浩告訴記者,這類電動車的生產企業往往只有園區觀光電動車、高爾夫球車的生產資質,卻生產所謂的低速電動車、老年代步車,冒稱新能源車。湯浩表示,目前國家對低速電動車等代步車型的生產、銷售尚未有完善的法律規定,只有地方政府在自行管理。現階段,山西、河南、山東等省份已經出台了相關管理規定,如山西省針對低速電動車在內的不合格車輛給予5年過渡期。就現行的法律而言,企業生產、銷售此類電動車不能說違法,但企業有義務將此類車輛的真實適用範圍告知消費者,否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而對於已經購車的消費者,湯浩認為,如果當地禁止上牌的規定是買車之前就已經出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銷商協商要求退車,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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