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泄露侵權糾紛適用舉證倒置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黃劼)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被侵權現象嚴重,消費者往往無法舉證或舉證不足以證明經營者存在泄漏的事實而在官司中敗訴。近日,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發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民事糾紛舉證難問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 《報告》),提出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突破舉證責任一般分配規則,以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和司法解釋等形式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條款,即經營者負有其不存在泄露個人信息事實的舉證責任。據悉,該《報告》是全國首個以消費者的角度討論消費者個人隱私保護的報告。佛山市消委會表示,該《報告》將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為相應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建議參考。

  多數案例判經營者不擔責

  中國銀聯今年5月發布的大數據統計分析結果显示,目前我國的電信詐騙依然形勢嚴峻,已成為電信詐騙、網絡消費詐騙等詐騙犯罪案件的主要來源,超過90%是由於個人信息泄露導致。

  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2014年度消費者個人信息網絡安全報告显示,66%的受訪者在過去一年有個人信息曾被泄露或竊取的經歷,約80%的受訪者曾受廣告電話或短信的騷擾,33.14%受訪者甚至遭受經濟損失和人身損害。

  雖然信息泄露的受害者數量眾多,但卻少有人尋求司法救濟,而進行相關訴訟的消費者更是少之又少。《報告》指出,消費者不願意採取司法渠道維護自身隱私權的背後,是法院多數判決經營者無責任的現實。

  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北大法寶司法判例數據庫可以發現,在消費者個人信息民事糾紛案件中,法院大多判決駁回消費者的訴訟請求。檢索關鍵詞“消費者個人信息”显示,消費者個人信息民事糾紛裁判文書僅有11份,其中,法院作出支持消費者提起的侵權或違約之訴求的裁判結果的案例僅兩起,所佔比例僅為18%。相反,駁回起訴或駁回上訴的案例有9起,比例高達82%。這充分表明,多數法院並不認為經營者的相關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的規定,從而判令經營者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消費者舉證不能處於弱勢

  《報告》指出,在消費者個人信息民事糾紛審判中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消費者須對經營者泄露其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舉證,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但實踐中,個人信息的掌握和泄露渠道具有明顯的非唯一性,除經營者以外,其他主體可能曾在不同的環節接觸或掌握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使得消費者在客觀上存在極大的舉證難度,無法匹配或達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舉證要求或證明程度,最終導致消費者無法舉證或舉證不足以證明經營者存在泄漏的事實而最終敗訴。《報告》起草負責人之一、廣東睿廣律師事務所律師恭弘=叶 恭弘輝華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相關理論,侵權行為是其與損害結果之間成立因果關係的前提要件,既然經營者無法被證明是唯一的信息泄露主體,實際上隔斷了消費者財產損失與經營者泄露信息之間的因果關係,致使消費者的損失賠償訴求被法院駁回,從而導致消費者最終敗訴。

  恭弘=叶 恭弘輝華指出,經營者承擔個人信息侵權責任必須先證明其泄露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該舉證責任屬消費者獨有,但客觀上消費者又因遠離該證據而難以舉證。相反,經營者相對靠近卻無須舉證,所以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的適用是消費者最終勝訴或敗訴的關鍵所在。因此,把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確立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嚴格刻板地適用於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糾紛,忽略了經營者是個人信息泄露主體這一重要事實。

  相關訴訟應舉證責任倒置

  目前在個人信息侵權民事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消費者因遠離證據,無法舉證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經營者泄露個人信息。對此,《報告》認為,為突破司法適用的困境,提高消費者勝訴的概率並落實《消法》及其他法律對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的規定,可以司法解釋或會議紀要等形式對個人信息侵權民事糾紛進行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作適當調整,對某些本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轉而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從立法層面對此類案件直接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對部分消費者主張的事實,明文規定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具備法理基礎的,在立法實踐方面也是可行的。

  《報告》還指出了個人信息侵權民事糾紛可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法理基礎和立法要件,一是出於公平正義的考量,二是回應社會公眾的關切,都是保護社會公眾的多數利益。當前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和侵權現象已損害大多數人的利益且愈發嚴重,社會公眾要求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呼聲不斷高漲,因此,通過立法規定個人信息民事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既是回應社會公眾的強烈呼籲,也體現維護公眾利益的公平正義。

  佛山市消委會秘書長但唐勇告訴記者,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和侵權現象呈嚴重化和普遍化趨勢。個人信息泄露具有兩個明顯特徵:一是結果不可逆,個人信息一旦泄露出去便無法收回;二是後果不確定,其危害程度可隨時於輕重間轉化。因此,重視並解決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佛山市消委會指出,目前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民事司法救濟現狀不佳,主要表現為案件數量少、消費者勝訴率低,消費者民事救濟意願低。《消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基本無法落實和實施,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形同虛設,調適消費者個人信息民事糾紛審判的舉證責任規則適用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建議對於消費者主張的部分相關事實,通過會議紀要、司法解釋和法律等形式直接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條款,或法官在審判中直接適用高度蓋然的證明標準條款。

  據悉,目前,佛山市消委會已將《報告》以建議函形式分別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消費者協會、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人大常委會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為相應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建議參考。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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