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保關係的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1.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進入企業,按規定給予的一次性補貼,在職工辦理調動手續時,可先由本人原所在單位向進入的企業參加統籌的經辦機構為其墊付所需補貼資金,然後再向財政部門申請下撥為職工墊付的補貼資金。計算補貼標準時,在機關工作年限不滿整年的要換算成年。

2.公務員進入企業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為其辦理有關手續時,從其個人帳戶資金中提出,上繳同級財政。

(二)關係處理

1、機關工勤人員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統籌,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到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2、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自進入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進入國家機關成為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魯人[1996]13號文件辦理。

(三)關係處理

1、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流動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含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下同)向企業流動的,從進入企業當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享受所在企業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職工由企業向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當月起,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2、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的,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個人帳戶金隨同轉移。享受轉入地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享受時間和標準同上款規定。

參閱文件: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 魯勞社[200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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