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充50元的整數倍?長沙地鐵公司“霸道”規定遭質疑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余知都) “既然是充值卡,充值多少自然由我來決定,憑什麼地鐵公司方面硬性規定必須是50元的整數倍?”日前,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李同學向《中國消費者報》湖南記者站投訴,認為地鐵方面這一做法涉嫌“霸王條款”。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記者對此事展開調查。

  消費者投訴

  非50元整倍現金遭拒

  4月8日,李同學準備從長沙地鐵五一廣場站乘坐2號線去長沙南站接人,在進站閘門入口刷地鐵卡時,發現餘額不足。於是,他來到不遠處的地鐵站客服中心窗口,想為地鐵卡充值,結果翻遍全身,也只翻到40元。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他,40元不收,最少要充值50元。無奈,李同學說:“那我就充50元,40元現金,10元刷微信或支付寶。”結果,工作人員的答覆是“不行,我們只收現金,不支持微信和支付寶支付”。

  工作人員的回答讓學法律的李同學頓時懵了。他向同行的朋友借了50元現金,連同自己的40元現金一起遞進窗口,向工作人員表明充值90元。結果,工作人員告訴他,要麼充值50元,要麼充值100元。李同學對此疑惑不解。工作人員解釋說,公司規定,每次充值為50元的整數倍。

  “這是什麼邏輯?當初購買地鐵充值卡,就收取了17元的卡費,現在充值多少,我自己都還不能做主?還有必須充值50元整數倍的硬性規定?”面對地鐵公司這一規定,李同學一臉無奈,遂向《中國消費者報》投訴。

  記者調查

  地鐵公司明文公示

  接到李同學的投訴后,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長沙多個地鐵站進行了暗訪。記者先後在五一廣場站、桂花坪站、南門口站、黃興廣場站等,佯稱充值40元、60元或80元,地鐵客服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均表示只能充值50元的整數倍。

  記者在地鐵站內轉悠,發現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在宣傳櫥窗內有《長沙市軌道交通記名卡發行使用辦法》以及“票務資訊”等宣傳。記者注意到,其中關於充值規定,其表述為“普通儲值卡、學生卡可在長沙軌道交通各站自動售票機或客服中心充值,每次充值金額須為50元的整數倍,充值后卡內餘額不超過500元”。

地鐵票務諮詢里的明文規定。余志都攝

         4月14日上午,記者來到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採訪。對於充值50元整數倍的規定,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確有此事,在《長沙市軌道交通儲值卡發行使用辦法》已明確“長沙軌道交通儲值卡每次充值為50元的整數倍,充值后卡內餘額最高不超過500元”,並已在長沙地鐵全線車站客服中心處進行公示。該負責人強調,“《長沙市軌道交通儲值卡發行使用辦法》是根據長沙市物價局長價商【2014】92號文起草頒布的”。

  記者詢問公司出於何種原因作出這項規定。該負責人表示,是參照外省某些城市的做法。

  律師觀點

  侵害自由選擇權

  針對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這一規定,記者採訪了法律人士。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律師認為,地鐵公司有關充值必須是50元整數倍的規定涉嫌“霸王條款”。所謂“霸王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就是經營者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以此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地鐵公司利用其優勢地位,只圖自己方便,限制消費者繳納費用,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長沙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十六條也明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李健認為,地鐵公司規定充值必須是50元的整數倍,屬於經營者設置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侵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李健同時呼籲,地鐵公司作為公共服務領域的企業,承載着便民惠民的職能,要廣開言路、緊貼民生,這樣才能實現企業市場經濟與社會價值的多贏。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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