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思考

  基本基金的計發辦法直接影響着參保個人繳費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為此,我國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和國發[2005]38號文件中對此進行了兩次改革。這兩次改革雖然對參保個人採取了激勵措施,但激勵作用較小或存在許多不足。當前,急需改革全國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採取新的激勵措施,切實建立公平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標模型。

  1997年以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已經歷了兩次改革,雖然這兩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作用,但與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發辦法直接影響着參保個人繳費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近年來引起了各方的關注。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的平均主義已經延緩了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進程,因此,急需採取新的激勵措施。下面通過對與這兩次改革有關的兩個重要文件的繳費激勵性措施的詳細分析來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必要性,並提出改革的目標模型。

  一、有關國發[1997]26號文件計發辦法的繳費激勵功能分析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就是國發[1997]26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繳費的11%,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繳費中划入。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國發[1997]26號文件還規定:在1997年7月16日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基礎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1997年7月16日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職工,也要符合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規定。國發[1997]26號文件對參保個人具有以下激勵功能:

  第一,個人繳費完全記入個人賬戶,並計算利息,相當於強制性儲蓄。這種強制性儲蓄能夠激勵廣大勞動者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

  第二,累計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規定,可激勵勞動者力爭繳費滿15年。

  第三,個人賬戶資金中包含從用人單位划入的本人繳費工資的3%,既能夠激勵明知自己繳費不能滿15年的職工參保,又能激勵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的職工繼續參保。

  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體現了平均分配的思想,但削弱了國發[1997]26號文件的激勵作用。比如,該文件規定: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在同一統籌地區,只要繳費滿15年,基礎養老金都一樣。統籌部分佔繳費工資的17%,個人賬戶部分佔繳費工資的11%,而個人賬戶部分佔繳費工資的8%是個人繳費形成的。

  因此,國發[1997]26號文件對於累計繳費滿15年者繼續繳費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激勵作用較小。

  二、有關國發[2005]38號文件計發辦法的繳費激勵功能分析

  隨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軌,養老保險的隱性逐漸顯性化為在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賬,個人賬戶空賬的規模巨大導致財政補助的壓力過大。為了減少個人賬戶規模,國發[2005]38號文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發辦法進行了改革。《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就是國發[2005]38號文件,該文件規定: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划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1997年7月16日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職工,也要符合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規定。國發[2005]38號文件繳費規定的激勵功能為:

  第一,縮小了個人賬戶規模,個人賬戶資金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具有個人產權的性質,有一定的激勵作用。

  第二,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關的原則。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這對累計繳費滿15年者繼續繳費的激勵作用較大,與國發[1997]26號文件相比是個進步。

  第三,累計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基礎養老金,這能激勵勞動者力爭繳費滿15年。

  但是,國發[2005]38號文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發辦法在繳費的激勵作用方面也有以下一些不足:

  一是如上述第一點所說的這種強制性儲蓄未必能得到參保個人的支持,這還要取決於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

  二是由於用人單位繳費全部進入統籌賬戶,對於明知或預計難以達到累計繳費滿15年的職工來說,統籌賬戶的繳費激勵作用很小甚至為零。

  三是在不斷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過程中,尤其是在全國統籌的條件下,國發[2005]38號文件中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繳費激勵作用受到質疑。國發[2005]38號文件指出,基礎養老金與所在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掛鈎,這種掛鈎如不合理,有可能引發退休問題。提高統籌層次,要堅持享受待遇權利與繳費義務高度正相關的原則。具體而言,統籌賬戶基金的分配要遵循基礎養老金的待遇水平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高度正相關的原則。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是流動的,一個人一輩子在數個省工作過,是很正常的事情;實行基礎養老金與退休前職工所在地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鈎,不能真正反映職工一生對統籌賬戶的貢獻。

  三、統籌賬戶基金計發辦法改革的目標模型

  通常,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個人賬戶基金具有個人產權的性質,不會影響人們參與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積極性。然而,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對不同收入水平的群體參與中央統籌的態度影響很大。

  如前所述,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那麼,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中央統籌后,基礎養老金與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關,這時的“當地”是縣、地區還是省?是不是與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有關?中央政府在沒有明確統籌賬戶基金計發辦法之前推動全國統籌,很難得到地方政府的積極響應。我們假設: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則發達地區和高收入群體一定缺乏參與中央統籌的積極性。下面通過具體計算說明:

  假如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元,深圳張三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2000元。如“當地”是指地區即深圳,那麼張三基礎養老金基數為(3000+2000)/2=2500元;如“當地”是指全國,那麼張三基礎養老金基數為(1200+2000)/2=1600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同的計發辦法直接影響着各個地區乃至參保個人對提高統籌層次的態度。

  可見,為了贏得各個地區與廣大參保民眾的積極支持,在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之前,中央政府就必須公布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同理,在推動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之前,省級政府也必須公布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應當體現享受待遇權利與繳費義務高度正相關的原則。

  下面通過圖形來說明社保新人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如上圖所示:橫軸為參保個人對統籌賬戶貢獻的資金數額,縱軸為基礎養老金的數額,AB線為45度線,線段AG為對統籌賬戶貢獻的最小值,線段BH為對統籌賬戶貢獻的最大值,梯形AGHB為統籌賬戶的基金總額,EF線為水平線,AB、CD、FE三條線相交於K點,四邊形EGHF為正方形。

  計發方法的選擇說明:如果統籌賬戶基金按照AB線分配,由於AB線的任何一點的橫坐標都等於其對應的縱坐標,加上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完全是由個人繳費形成,並且有個人產權的性質,那麼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就成了完全積累制。這種計發辦法顯然不符合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如果按照EF線分配,不論對統籌賬戶的貢獻大小,基礎養老金都完全一樣,這種制度設計難以調動發達地區和高收入群體參與中央統籌的積極性。如果按照CD線分配,則繳費多的職工一定比繳費少的職工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多,這既體現了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正相關的原則,又體現了社會保險的再分配功能,分配時向低收入群體進行了傾斜。更加精確地說,角DKF的正切(FD與FK 之比)必須大於0.5。因為在都達到累計繳費滿15年的條件下,EF線表示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完全不相關,而AB線表示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完全相關,CD線(其中:FD/FK=0.5)表示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中度相關。要調動發達地區或高收入群體參加全國統籌,FD與FK 之比就必須大於0.5,即體現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高度正相關的原則。

  假設:基礎養老金為y,個人對統籌賬戶的貢獻為x,參保群體對統籌賬戶貢獻的中位數為a,角DKF正切為m,則:y=a+(x-a)m。

  其中,m的取值大小反映了國家對基礎養老金分配的價值取向。如果國家要在這個領域體現公平優先,則m小於0.5;如果國家要在這個領域體現效率優先,則m大於0.5;如果國家要在這個領域體現效率與公平並重,則m等於0.5。

  按照這種方式分配統籌賬戶基金,不必考慮職工一輩子在多個地區工作的問題,也不會引發退休移民問題。這樣就不必計算職工的指數化工資,也不必考慮各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準確性問題,這種計發辦法操作起來比較簡單。

  也許有人會問:統籌賬戶基金採取現收現付制,沒有記錄勞動者對統籌賬戶的貢獻,怎能按照基礎養老金與繳費貢獻正相關計發基礎養老金呢?筆者認為: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繳費比例都是固定的,只要記錄了個人賬戶的繳費本金以及利息數額,就可以推算出統籌賬戶的繳費本金數額。換句話說,筆者提及的對統籌賬戶的貢獻是名義統籌賬戶的資金總額。引入名義統籌賬戶更加方便,只要使退休者領取基礎養老金與其名義統籌賬戶總額高度正相關即可,各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總和未必等於其名義統籌賬戶資金的總和。

  一方面,在平均預期壽命之前死亡的退休者,基礎養老金只能領到死亡之時,名義統籌賬戶餘額不能繼承。基礎養老金的設立,關鍵在於不同壽命的退休者之間的互濟性。

  另一方面,由於物價水平和工資水平的變動,退休者張三和李四,張三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不一定等於退休之時名義統籌賬戶資金總額除以平均余命的月數,只要張三、李四領取的基礎養老金與退休之時的名義統籌賬戶資金總額正相關即可。進一步而言,由於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個人產權性質,養老金的計發關鍵在於處理好兩個平衡問題:第一,要處理好退休者之間基礎養老金的橫向平衡問題;第二,要處理好退休者與在職者之間收入水平的橫向平衡問題。名義統籌賬戶製為實現這兩個平衡提供了很好的條件。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的20%)屬於職工的一部分,作為職工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貢獻。由於人才的流動性,基礎養老金與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鈎的做法對於社保新人是不合理的。筆者認為:社保新人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應當體現享受待遇權利與繳費義務正相關的原則,這樣就不會引起退休移民問題。對於社保老人的基礎養老金,則可以與退休前所在地市(不是縣,也不是省,更不是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掛鈎。社保中人的過渡養老金可與其養老保險轉制前所在工作地區的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掛鈎,對於有繳費記錄的工作年限的基礎養老金則與繳費貢獻正相關。

  以上討論了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的情形,對於累計繳費時間未達到15年者,也要從統籌賬戶中劃出其個人賬戶累計繳費本金的3/8作為回報。部分積累制的統籌賬戶是現收現付制,基本上沒有利息,因此,劃出一些統籌賬戶資金給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5年者,也只能相當於個人累計繳費總額的3/8。唯有如此,才能調動各類群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維護社會保險法律的強制性,也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各類群體與政府密切合作,加速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

  目前,我國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制度已經開始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模式進行改革,機關單位職工養老金制度也必將與事業單位職工一樣進行改革。全國統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模式,同時還是統一全國农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模式。因此,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基金計發辦法改革的目標模型不僅是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建立全國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城鎮企業職工、农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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