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員工如何提取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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