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法院集中宣判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 12人獲刑

  中國消費者報瀋陽訊(記者 王文郁)近日,遼寧省瀋陽、大連、撫順、營口、丹東、遼陽等6地法院對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涉案的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3個月至有期徒刑11個月不等的刑期。據了解,這是遼寧法院第三次集中宣判涉疫情犯罪案件,當天集中宣判的有5起所涉罪名為妨害公務罪。

  營口大石橋市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高某強妨害公務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月13日,高某強酒後在未佩戴口罩的情況下,來到虎庄鎮高山台村新冠肺炎檢查點,故意挑釁正在負責疫情防控工作的大石橋市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李某某及輔警李某某,並用拳頭進行毆打,后被當場制服並扭送至大石橋市虎庄鎮公安派出所。法院認為,高某強在新型冠肺炎防控期間,以暴力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疫情防控公務。被告人高某強構成妨礙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遼陽市弓長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楊某妨礙公務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月18日20時許,在遼陽市弓長嶺區璽合家園門口防控疫情堵卡站處,遼陽市弓長嶺區政府工作人員許某某等人在執行防疫檢查楊某時,楊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並對許某某進行毆打,致許某某頭皮挫傷、面部軟組織挫傷。法院認為,楊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檢疫、檢查等措施。被告人楊某構成妨礙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此外,當天宣判的其他3起涉疫情妨害公務罪案件分別是:撫順市撫順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王某博等人妨害公務案;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顧某妨害公務案;遼陽燈塔市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金某永妨害公務案。

  記者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據“兩高兩部”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製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遼寧省疫情防控期間第一起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涉疫情防控犯罪案,是發生在盤錦市的被告人張某剛妨害公務案。2月5日,張某剛駕駛盤錦牌照小汽車逆行不聽執勤人員指揮闖出一處防疫檢測卡口,將正在執勤的輔警王某某颳倒導致左側眉骨處受傷。張某剛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月11日,盤山縣檢察院對被告人張某剛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盤山縣法院同日受理該案。2月12日,盤山縣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做出宣判。鑒於張某剛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並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遂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此期間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所採取的措施的犯罪行為,嚴重地妨害了國家機關對防控疫情所採取的管理活動,破壞了社會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恣意妄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責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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