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購房“定金”應該退 成都一消費者獲退10萬元

  中國消費者報成都訊(記者劉銘)日前,消費者李先生將一面“國家公僕心繫人民 盡職盡責溫暖人心”的錦旗送到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表達自己的感激之情。事情起因於購房退“定金”問題,四川省消委會認定李先生支付給開發商的10萬元誠意金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定金”,經調解予以退還。

  4月19日,李先生準備購買成都市劍南大道的某樓盤的一套房屋,在填寫完開發商準備的《項目購房預約登記申請書》后,按申請書約定當場支付開發商10萬元購房誠意金,后因對樓盤的精裝標準不滿意等原因,決定放棄購買,提出退還這筆錢。開發商表示“定金”收據已開,房號已確定,按公司規定消費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並要求李先生4月27日前必須前往公司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和支付剩餘房款,否則將沒收已交的10萬元。

  4月22日,李先生向四川省消委會投訴。經調查,四川省消委會認定消費者投訴屬實,開發商在向消費者收取“定金”的同時,並未與消費者簽訂房屋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未與消費者簽訂任何協議約定“定金”支付方式等具體內容,在未提示消費者的情況下將誠意金髮票改為定金髮票,10萬元不具備立約定金的性質。同時,開發商只開定金收據而不簽認購協議或購房合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四川省消委會支持消費者要求開發商全額退還“定金”的請求。

  經多次調解,開發商最終同意全額退還李先生10萬元購房“定金”。8月23日,李先生已收到所退還款項。

  北京市中銀(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濤分析稱,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誠意金是指購房者為了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通過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來表達誠意。繳納誠意金后,購房者獲得了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受《合同法》和《擔保法》相關法條的約束,而誠意金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不違背《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情況下,受雙方簽署的合同約束。

  唐濤提醒消費者,由定金和誠意金的法律定義可知,兩者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因此消費者應該第一時間收集與開放商簽署的協議,確定協議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集相關的轉賬憑證,證明自己已經按照開發商的要求,支付了定金或誠意金,在與開發商的具體談判過程中,開發商沒有通過合同固定的承諾,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收集聊天記錄等方式來證明相關事實。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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