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一)各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須執行本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條件的有關規定和市統一下達的安置任務。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專業人才的,必須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審核批准,列入市統一分配計劃。

(二)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應堅持統籌兼顧、分散安置、共同承擔的原則,強化指令性計劃分配。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前提下,實行推薦、選用相結合的分配辦法。

(三)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去向,應結合本市經濟形勢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況確定。其中,縣級市入伍的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原籍安置。

(四)尚未滿編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優先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已經滿編而需要接收轉業幹部的,可採取先進后出的辦法,其編製可由接收單位在以後的自然減員指標中解決。

(五)本市重點工程項目和新建、擴建單位所需的轉業幹部應給予;轉業幹部自願到司法、民政、水電、林業等系統邊遠單位工作的,進入本市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職務和生活可以適當照顧,有條件的,戶口可在本市市區。

(六)接收安置單位對轉業幹部的工作安排,應根據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現,參照其在軍隊所擔任職務分配適當的實職,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部門國轉聯字[1990]3號文件規定的團職轉業幹部,應盡量安排好相應的職務。對暫時不能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應按市委辦公廳穗辦[1988]34號、市公醫辦市醫辦[1989]21號文件的要求,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

(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業幹部,應分配在縣城以上的單位,其工作崗位應給予照顧:

1. 在國防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2. 榮獲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範;

3. 因公因戰致殘的;

4. 長期駐守邊遠、高原、海島、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邊遠地區類別按人事部[1983]人勞科字第064號文件規定執行);

5.長期從事飛行、艦艇部隊工作的。

(八)專業技術幹部應盡量對口安排。因指標限制聘任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職務確有困難的,可報有關職改部門批准,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的指標。專業技術幹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據其專長和工作需要分配適當工作。

(九)各單位在選拔和聘任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時,應參照轉業幹部在部隊的職務優先予以聘任,並給予兩年的適應期,在適應期內不得隨意解聘和。

(十)實行全員制的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不得隨意辭退。

(十一)積極引導轉業幹部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對自願到外商企業、私營企業工作或自辦企業的轉業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鼓勵軍隊轉業幹部自我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其行政、組織關係可掛靠在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廣州市轉業軍官安置服務中心或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

(十二)除對口安排的專業技術幹部外,轉業幹部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專業培訓。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由市統一規劃,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培訓辦法。並以學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為原則。轉業幹部在培訓,享受與本單位相應職務人員同等的及福利待遇。

(十三)各單位應貫徹以地方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方針,解決好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在分配住房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轉業幹部與本單位的同級幹部同等的待遇。對急需解決住房的轉業幹部,應優先給予照顧。

(十四)各單位應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原則,對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應與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十五)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工作安排,應結合本市實際,原則上對口就近安排,並不受所有制限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原工作安排的,應服從有關部門的安排。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對安排有異議的,可自謀職業。自謀職業期間,可將行政關係掛靠在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中心,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掛靠手續,享受轉業幹部自行就業的有關待遇,掛靠時間可作為連續計算。

(十六)轉業幹部隨遷子女系中、小學生的,可憑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到本市戶口所在地就近上學,有關學校應積極接收,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參閱文件:

《廣州市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辦法》(1996年7月2日,穗府[199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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