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自願”棄社保 單位仍須補繳

  張女士於2008年2月入職一家私營企業,自入職起至2010年4月底,單位一直為張女士繳納。但是,2010年5月的一天,單位要求她申請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由於擔心丟掉飯碗,她只好當場寫了。此後,單位再沒有為她繳納過任何社會保險。

  後來,張女士了解到,放棄社會保險意味着自己未來的養老、就醫都將失去相應保障。遂撥打12351職工服務熱線,諮詢自己當初寫的申請書是否有效。

  帶着張女士的疑問,記者採訪了市總工會的公職律師曹磊。他表示,社會保險在全社會範圍內依法,並不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所能協商解決的,因此,張女士書寫的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申請書沒有效力,應為她正常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

  曹磊告訴記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協商減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一方面,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資助並承擔最終責任。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決定了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減免。即使職工自願放棄社保權益,也明顯屬於違法,就算雙方簽訂了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曹磊進一步解釋,用人單位必須為放棄社保權益的職工補繳社會保險。鑒於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決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自己的義務。《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午報記者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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