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費”改“稅”引發公眾熱議

  4月1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求是》雜誌發文,提出:“完善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相配合,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積極運用稅收手段,努力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當“社會保障稅”問題再度浮出水面時,業內外人士立即作出反應,就社保基金“費”改“稅”的問題展開廣泛討論。

  “費”與“稅”的區別

  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的消息一經公布,大部分人表現出的是疑慮和擔憂。一家網站的投票显示,約七成的網友反對開徵社會保障稅,理由是會增加個人負擔;還有不少人不斷髮出“稅”與“費”到底有什麼區別的疑問。

  早在1996年,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就提出,逐步開徵“社會保障稅”的政策。社會保障稅也稱稅,指以企業的支付額為課徵對象,由職工和僱主分別繳納,稅款主要用於各種社會福利開支的一種目的稅。

  專家表示,開徵社會保障稅的本質就是“費”改“稅”,社保稅開徵之後,相應地必須取消社保收費。“費”改為“稅”,一字之差,意義卻大相徑庭。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金的統籌採用的是由僱主和僱員繳費的形式,如養老、醫療等保險金的繳納,政府財政部門不直接參與社會保障金的管理和運營,因此不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財政補助;而社會保障稅開徵后,其繳納和支付均需遵循統一的章法即,不僅保障項目簡單明了,而且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成為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計委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楊宜勇在接受採訪時明確表示:“開徵社會保障稅主要是繳費方式的改變,並非重複收稅。採用稅法的形式更具強制性,具有更強的法律約束機制,其適應性大大增加。”

  理論合理性與現實可行性

  目前,中國的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障是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進入社保基金,主要在省一級統籌。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社保資金的籌集和發放標準也各有不同,難以實現跨區域統籌。由於社保難以隨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地點的轉移而轉移,近年來在珠三角等外來務工人員聚集區域,出現了农民工集體退保的事件。相應地,在今年的兩會上,有委員便提出開徵社會保障稅這一老話題。

  開徵社會保障稅到底會不會增加公眾負擔?“費”改“稅”究竟會帶來哪些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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