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三條保障線水平

內容提示:

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水平

補發拖欠的養老金

(一) 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提高后的一類標準每人每月230元,二類標準每人每月205元,三類標準每人每月180元,四類標準每人每月155元。提高基本生活費的對象為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並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協議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提高基本生活費的同時,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代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原有基礎上也相應提高30%。已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下崗職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下崗職工現行的基本標準暫不調整。

地市及其以下國有企業提高基本生活費水平所需資金,在堅持地方為主的前提下,有困難的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省屬及其以上國有企業所需資金中應由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我省失業保險金水平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提高后的一類標準每人每月200元,二類標準每人每月180元,三類標準每人每月155元,四類標準每人每月135元。對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按繳費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一次性結算失業保險金。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我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困難地區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平均水平為人均月55元。調整中,要注意向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退休人員群體適當傾斜,使不同群體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進一步趨於合理。具體方案由省廳商省財政廳擬定。

這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外,主要通過擴大覆蓋面、提高征繳率、清理拖欠以及清退提前退休人員等措施解決。

(五)補發拖欠的養老金

各地市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內,一次性補發歷年拖欠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統籌項目之外的拖欠,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補發1998年5月底前拖欠的養老金所需資金,以各地市上報的拖欠數額為基礎,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核實確定。1998年6月後仍有拖欠的,由各地市自籌資金補發。

{詳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的通知》(1999年9月2日陝政發[199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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