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問題

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最早產生和最早進行國家立法的一項社會保險,也是社會保險體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統一的一項制度。一個多世紀以來,工傷保險的建立和發展改變了眾多工傷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成為社會文明與進步、經濟良性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誌。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以375號令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參保範圍

包括1各類企業。2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鑒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3事業單位、社會和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已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人事、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制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后實施,除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外,其他事業單位都要參加工傷保險。4國家機關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體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人事、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目前這個辦法還在協商中。

是工傷職工享受待遇的前提。工傷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包括申請、受理、審核、調查核實、做出認定等程序,並有嚴格的時限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以及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並對工傷認定時限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1、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1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后舊傷複發的。

3、不得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三種情形:1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自殺的。

4、工傷認定爭議處理。工傷認定工作由設區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若申請認定的工傷職工或其、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重新認定,對認定結論仍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則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待遇針對傷殘對象的不同,大體分為四類:即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傷殘待遇、死亡待遇。

1、工傷醫療康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項:一是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康復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二是工傷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三是工傷職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2、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傷殘待遇。傷殘待遇按照傷殘鑒定等級1—10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有等級均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除此之外,不同等級傷殘職工還分別享受如下待遇:11—4級: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助差額。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同時,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5—6級: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對於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另外,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工傷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7—10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4、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三項:一是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二是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因公死亡職工本人生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三是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標準發給。

四工傷保險費率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2003年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衛生部、安全監督局共同發布了《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將國民經濟行業劃分為三類,分別確定不同的費率,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一類行業屬於風險較小行業,如金融保險、商業、餐飲業、郵電、廣播等,基準費率為0.5%左右;二類行業為中等風險行業,如農林水利,一般製造業等,基準費率為1%;三類行業為風險較大行業,如石油開採加工、礦山開採加工等,基準費率為2%左右。

關於用人單位內部浮動費率:三類行業中,一類行業不浮動。二類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可實行浮動費率,依據是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具體浮動辦法是,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第二檔為150%;下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第二為位50%。

二、我國工傷保險總體情況

一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大幅增加,保障範圍和保障能力不斷擴大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4年,2004年參保人數增加2270萬人,2005年增加1633萬人,2006年增加了1790萬,2007年又增加了1887萬人,全年參保人數達到12155萬人,參保人數已成為僅次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第三大社會保險險種。

基金收入穩步增長。《條例》實施以來,基金征繳收入逐年大幅增加,2003年全年基金收入為38億,2004年達到58億,2005年達到93億,2006年全年基金收入規模也首次突破100億元,達到121億元。2007年,全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163億元,支出87億,收支規模達到250億,比2003年65億的收支規模增長了3.8倍,基金保障能力大大提高。

享受待遇人數明顯增加。2003年全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為30萬人,2004年達到52萬人,到2007年已達到94萬人。全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逐年大幅增加,显示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在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分散企業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已越來越發揮出重要作用。

二农民工“平安計劃”取得明顯進展,农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大幅增加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工傷事故高發,农民工首當其沖,成為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主要人群。從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行業分佈上看,70%以上發生在煤礦、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而這些企業中80%以上的從業人員是农民工。勞動保障部2006年上半年制訂並在全國組織實施了以推進煤礦、建築等高風險企業农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重點的农民工“平安計劃”。主要目標是用三年左右2006—2008年時間,基本實現高風險企業的农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使這些农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經過兩年多的努力,农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2006年,农民工參保人數達到2536萬人,比2005年底的1252萬人翻了一番。2007年,农民工參保人數繼續快速增長,全年已達3966萬人,比上年底又增加了1430萬人,增幅56%。據估算,目前全國有相對穩定勞動關係的农民工約6000萬左右,近4000萬人蔘保就意味着有相對穩定勞動關係的农民工已有67%的人參加了工傷保險。

三、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傷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也逐漸顯露出一些問題,反映了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各方面認識的不一致,也凸顯我國社會法缺位造成的困惑。

一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1、關於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按照本條規定,公務員的工傷問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解決。與其他用人單位需要繳費來看,公務員的機關不用繳費,直接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執行。單位先墊付費用后,由財政在預算中給予補足。在研究具體辦法過程中,由於有不同意見,使得具體操作辦法未能及時出台。目前,公務員由於沒有一個完整、可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安排,形成了出現工傷無人認定,工傷醫療費無處開支,傷殘等級無法鑒定,無法落實的情況,這幾年上訪、信訪大量增加,造成很不和諧的現象。公務員中的工傷職工和地方黨政領導,呼籲抓緊完善制度,建立起公務員的工傷保險。

從國內情況看,由於公務員工傷問題矛盾突出,很多地區等不得全國統一辦法出台,已通過地方立法或政府規章將公務員納入了工傷保險的範圍。據統計,目前全國有13個省、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建立了公務員工傷保險,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已達78萬人,其中海南省、上海市的公務員已全部參加工傷保險,較好地保障了公務員的工傷保險權益。實踐也證明了公務員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關於靈活就業人員自雇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問題。目前,從制度設計上看,工傷保險已經覆蓋了所有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僱員。但大量的沒有穩定勞動關係或沒有勞動關係的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的工傷問題日益突出,逐步上升,如家庭保姆,出現工傷后無法得到保障,社會反響強烈。由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前提是建立勞動關係,工傷的責任實行僱主責任制,工傷保險由僱主繳費,個人不繳費,因此這部分無僱主的勞動者無法參保。

從國際發展情況看,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不斷擴大,在很多國家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甚至學校的學生已經納入了工傷保險,有的由個人繳費,有的由國家為其繳費如學生。從我國實際情況看,這部分勞動者人數眾多,在生產經營或工作過程中的職業傷害也存在着一定的概率,應當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

二關於參保的強制性問題

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的保障制度,但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看,強制性沒能體現。《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這種沒有處罰的規定在實際中難以強制。因此,雖然這幾年勞動保障部門在擴面上做了大量艱苦的工作,仍有部分企業拒不參保。結果是出現工傷事故后,企業拒不支付工傷職工待遇,甚至搶救費用都不支付,導致工傷職工為討要工傷待遇與企業打官司,嚴重影響了工傷職工的權益。據統計,全國每年發生的近6000起行政複議、3000起行政訴訟案件中,70%以上是企業未參保,工傷職工追討待遇的案件,這不僅給工傷職工的個人及家庭帶來了極大的損失,也成為了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三工傷保險與商業意外傷害保險的關係問題

在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建築法》等法律規定了危險崗位工人必須投保商業意外傷害險。這在工傷保險制度未全面實施前對工傷職工提供了一定的保護。但工傷保險制度全面建立后,商業保險不應再強制投保了。由於法律的規定無法及時修訂,企業很大程度上要面對兩個保險制度,這不僅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也在實際上造成了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的困難。由於商業保險能夠給投保的單位提供回扣高的30%-40%,使得一些機關、單位為此用行政手段強推商業險,而拒絕參加工傷保險。從世界各國的實際看,實行了工傷社會保險后,商業保險一般都不進入工傷事故領域,更沒有通過立法強制投商業保險的規定。各國政府在解決工傷事故中普遍採用社會保險的方式,實施大數法則,主要是工傷作為一種工業化中的社會問題,是政府要承擔的責任,必須建立一種社會統籌的方式才能有效的解決好。在工傷領域,工傷社會保險是基本的,是主體的,是非盈利的,是強制的制度。而商業保險是盈利的,是企業自願選擇投保的制度。

四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關係問題

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着不同認識。國際上關於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存在着的競合關係,一般有四種類型:一是由工傷侵權取代民事侵權責任,工傷者只能請求工傷補償,而不能向侵權人請求民事賠償;二是工傷者在兩者中選擇一種請求;三是兩者兼得;四是兩者互補,兩種請求所得數額,不超過實際損失。從各國情況看,多數國家如德國、意大利等均採取第四種做法;北歐國家、新西蘭等採取第一種做法,第二、第三種做法目前了解到的尚無國家實行。

採取第四種做法的理由,第一是社會保險的特性決定的。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基本的保障,主要是保障工傷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和基本生活,提供的物質幫助不能超過工傷者的實際損失;由於侵害是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第三人提供的賠償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工傷保險負責補足;當第三人無法或無力提供賠償時,工傷保險足額賠償,以確保工傷者的工傷救治和工傷待遇。第二,社會保險給予由於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者的待遇,不應與在企業內因工負傷的工傷者得到的補償不同,避免不同工傷者待遇的不平等。第三,社會保險只在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上不重複支付,並不影響工傷者向第三人索取其他方面如精神的、財產的賠償。第四,國際勞工公約普遍認可的原則是,工傷者如上下班交通已受到其他賠償保護時,可以不必再列入工傷補償。

五未參保企業工傷職工待遇保障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四年來,企業未參保引發的工傷爭議日益增多,目前佔到工傷保險爭議件數的70%以上。主要是企業不支付或用惡意訴訟的辦法拖欠工傷職工應得的工傷待遇,造成工傷職工工傷待遇不落實,從而引發尖銳的矛盾,社會反響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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