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內容提示:

基本原則

範圍和標準

保障對象的確定和保障資金髮放辦法

保障資金的分擔和管理

制定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基本原則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1.堅持國家、企業、社會多方籌集資金,政府保障、自我保障、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2.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保障標準不宜高,重在制度建設。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不搞“一刀切”。

(二)範圍和標準

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範圍為地級市、縣級市。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與當地職工最低標準和標準相銜接,由各地根據當地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經濟發展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綜合研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每年確定一次。測算方法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消費實算法為主,力求科學合理。

(三)保障對象的確定和保障資金髮放辦法

1.凡地級市、縣級市市區內的非農常住戶,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為保障對象。

家庭成員指《婚姻法》、《》規定的有、關係的人員。家庭收入是指剔除優撫對象定期定量補助金、撫恤金以外的各種收入。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採取補差辦法,即在保障對象原有收入的基礎上補足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資金實行按月發放。

3.保障資金申領的一般程序為:本人申請,居委會審核,街道辦事處審查,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申領保障資金的家庭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冒領或重領保障資金。

4.民政部門對所審定的保障對象,要登記造冊,分類管理,併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書,憑證享受保障。發放保障資金要張榜公布,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金額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對保障對象要實行定期檢查複核,經複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立即取消資格。要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嚴禁挪用、剋扣和拖延,違者要嚴肅處理。

(四)保障資金的分擔和管理

保障資金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或市、區級財政和社會各有關方面共同負擔。財政部門承擔的保障資金實行預算內管理,由財政部門按照年度用款計劃,將保障資金按月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統一審批,專款專用。民政部門應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保障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另行制定下發。

(五)制定、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建立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失業、養老、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實施最低工資制度;考慮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在學雜費、房租、水電費等方面給予減免或優惠;特別要抓好再就業工程,加強失業轉崗培訓,提高再就業比例;對組織救濟對象開展生產自救的單位,可給予政策扶持。

(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分管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認真研究解決這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建章立制,強化管理,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詳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的通知》(1997年7月8日皖政[199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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