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病假國家的具體規定

  作為一名普通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莫過於薪資和福利待遇等。我國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障都很完善,其中包括了工傷、婚嫁、勞動糾紛仲裁等相關事項的規定。那麼帶薪國家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法律快車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帶薪病假國家的具體規定

  我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帶薪病假的規定是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2.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和勞務關係的區別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着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事實勞動關係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係;勞務關係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於自身的過錯給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僱主無關。

  6、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三、相關知識

  員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儘管我國的法律不斷完善,在各個方面都充分保障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但是依然需要當事人自身保持一定的警惕,及時的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日後的維權。以上內容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帶薪病假國家的具體規定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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