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記者2月2日從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獲悉,總局於日前發布《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可認定構成哄抬價格行為。

  《指導意見》明確,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項行為,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指導意見》規定,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包括:虛構購進成本的;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指導意見》規定,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布漲價信息。包括: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散布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指導意見》還規定,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有以上3種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指導意見》還規定,經營者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有以上4種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同時,存在無合法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隱匿、銷毀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實際成交金額過低但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其他違法所得無法準確核定的情形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無違法所得論處。

  《指導意見》還規定,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等八種情形,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標準以及依法簡化相關執法程序的細化措施。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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