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調動時個人賬戶的轉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5號)中規定:

  (一)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工作調動,需到 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個人賬戶和基金的轉移手續。轉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調入已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時,要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個人賬戶儲存額是否轉移,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入未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暫不轉移個人賬戶,繼續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入企業時,從調入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在調入企業前已經建立個人賬戶的,其個人賬戶隨同轉移,儲存額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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