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職工有怎樣的知情權?

《 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應當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納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第十七條還規定:“繳納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頌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本站聲明:網站內容來源http://www.lawtime.cn/taiwan,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我們將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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