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不接受工作介紹可停止失業保險待遇

  某建築公司失業人員趙某,經平邑縣辦公室培訓后,拒不接受所介紹的工作,被依法停止失業金。趙某不服,到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工作人員拿出《山東省條例》給他作了詳細解釋,令其心服口服。

   原來,趙某失業后,平邑縣勞動就業辦公室對其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技能培訓,並介紹他到有關單位就業,兩次是與他以前單位一樣的建築公司,一次是與培訓專業一樣的電焊工崗位。趙某均以離家遠或工作累為借口,不接受工作介紹。《山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的情形有7種,其中第6種就是指“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在多次宣傳這一政策趙某仍無動於衷的情況下,平邑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遂停止了他的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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