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上住房公積金怎麼辦

  單位不給上怎麼辦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市政府明確規定,除離退休職工、1993年以前按照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住房且未按有關規定補價的職工雙方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外,1996年6月3日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包括全民、集體、民辦、私營、股份制、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進行工商稅務登記的企業和中外機構駐京辦事機構)的中方固定職工,勞動合 同制職工,均應按照規定比例建立住房公積金。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也按此規定辦理。在京單位聘用外地非農業戶口職工,凡簽訂正式勞動用工合同,且沒有在戶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以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凡與單位簽訂正式勞動用工合同,且由單位支付的職工,無論其檔案是否調入單位,單位均應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對於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企業職工,可向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或所屬分中心舉報。對企業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報有關部門批准后,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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