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求不辦保險,但單位能這樣做嗎?

作者: 中國網 來源: 中國網

問:王某於2004年8月2日到某物業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DC%C0%ED’);”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管理公司工作,崗位為水電維修。2004年10月10日,王某書面向公司提出因其個人原因暫時不要公司為其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2%CE%BC%D3’);”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參加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9%E7%BB%E1%B1%A3%CF%D5’);”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要求將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現金形式發到自己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A4%D7%CA’);”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里,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要求,遂按照其要求進行操作。雙方在2004年2月4日簽訂了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0%CD%B6%AF’);”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勞動合同,期限從該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2005年7月1日,王某要求公司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公司從王某工資中扣除了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繳納部分,並停發了公司補貼部分,但是公司並沒有為王某辦理該月的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王某遂於2005年8月5日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公司提出。2005年8月15日,王某要求公司為其補繳自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的社會保險費,並要求公司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6%A7%B8%B6’);”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認為王某是自己提出離開公司的,所以不需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並且之前不需要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是王某自己要求的,公司已經按王某要求,將社會保險費計發入王某的工資中,公司不會為王某補繳2005年7月之前的社會保險費,但是同意為王某補繳2005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請問:王某與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5%A5%CE%B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單位之間的怎樣解決呢?

答:《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3%C3%C8%C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對於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用人單位應該為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6%B0%B9%A4’);”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公司應當自與王某建立勞動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D8%CF%B5’);”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關係,即2004年8月起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王某是否願意,公司都應為其繳納。王某與公司在2004年10月份的約定因為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所以該約定無法律效力。由於從王某進入公司起,公司一直未為其參加法定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此屬連續侵權,王某有權要求公司為其補繳自進入公司起至止的社會保險費,但是王某應該返還公司之前發入工資中的社會保險費。

由於公司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王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該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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