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處理違法記錄才能年檢?湖南一車主不滿“捆綁式年檢”告贏交警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余知都)銷除所有交通違法記錄,機動車輛才能參加年檢。一直以來,不少車主對公安交警車管部門的這一“捆綁”做法予以默許。然而,湖南長沙市民唐嵩因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被拒年檢后,認為這種“捆綁”做法違法,將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車管所)告上法院,在歷經一審、二審均告敗訴后,毫不氣餒的他申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1日,唐嵩收到了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法院裁定車管所“捆綁”式年檢違法。

  未處理違章不予年檢

  唐嵩是湖南長沙的一名律師,2010年,他購買了一輛機動車,前些年,都按照規定在車管所辦理了車輛年檢手續。

  2016年12月20日,唐嵩向車管所在長沙市興騰機動車輛檢測服務有限公司設立的業務辦理窗口,遞交了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安全技術查驗表以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長沙市在用機動車排氣檢測報告等材料,申請領取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車管所工作人員以該車輛有違章行為未處理,不符合《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為由,拒絕受理唐嵩的申請,並口頭告知唐嵩在受理其申請前必須將該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此前,該車共有4次違章記錄未處理。

  同年12月26日,唐嵩向車管所去函要求核發檢驗合格標誌。車管所回函仍以相同理由予以拒絕。唐嵩對此表示不服,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車管所立即向其發放車輛檢驗合格標誌。

  一二審均敗訴

  2017年7月,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唐嵩的訴訟請求。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一審判決書看到,嶽麓區法院審理認為,首先,《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的第四十九條並未設立新的行政許可事項,只是對核發檢驗合格標誌這一行政許可事項作出程序上的具體規定。同時,該條關於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的規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宗旨,與該法第十三條的原則性規定並無衝突。

  其次,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須滿足特定的條件,要有履行職責的現實可能。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統一由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打印,按照該平台的設計,若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時,則無法打印出檢驗合格標誌。因此,在唐嵩未處理完交通違法記錄前要求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由於受應用平台管理系統的限制,車管所客觀上也無法辦理。

  唐嵩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0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根據車管所提交的證據,唐嵩向車管所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時,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故車管所根據上述規定不予受理唐嵩要求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申請,具有事實根據。車管所收到唐嵩的申請后,認為其不符合申請條件,及時告知了唐嵩,並說明了理由,程序上並無不當。

  唐嵩不服二審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終審判決車管所違法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再審爭議焦點在於車管所以唐嵩車輛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是否合法。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即為“法律優先”,法律已經規定的不能違反。即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決定;在行政執法方面,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將構成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據此,只要申請人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且機動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應當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本案中,唐嵩提供了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且機動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車管所依法應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在已有法律對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條件作出規定的情況下,車管所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外附加條件,違反了“法律優先”的原則。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認為,關於車管所稱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其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符合相關規定的問題。其一,《機動車登記規定》是為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而制定的,屬公安部的部門規章,其中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該規定將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設定為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的前提條件,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不一致,應當根據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其二,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對象主要是車輛駕駛人,而非機動車,其目的是懲戒和警示、避免違法駕駛行為的再次發生。車輛年檢的對象是車輛本身,其目的是及時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患、減少因車輛本身的狀況導致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將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設定為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的前提條件,兩者對象不一致,違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當聯接原則。

  綜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唐嵩申請再審的理由成立,依法應予支持。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據此,湖南省高級人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和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確認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以唐嵩車輛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違法。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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