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務員上廁所遭遇車禍被認定為工傷

乘務員小許在內去上廁所,不料在過馬路時被撞傷,后被認定為工傷。客運公司對此認定不服,到法院。11月21日,廣西鹿寨縣人民法院一審維持了鹿寨縣人民政府的,認定第三人小許受傷屬工傷。

小許原是鹿寨縣汽車客運公司的一名乘務員,負責鹿寨縣1路公交車的乘務工作。2004年10月15日中午,小許象往常一樣跟隨1路公交車從石鼓(站名)到磷銨(站名)往返。當車行至華編站時,司機停車吃午飯,小許在和會車工友小露交談了幾句後去上廁所,卻在下車橫過馬路時不幸被急駛而來的摩托車撞傷造成顱腦、頭部等處損傷。

事故發生后,小許的父親向鹿寨縣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該局於今年6月13日作出認定,決定不認定小許為工傷。小許不服,又向鹿寨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鹿寨縣人民政府於今年9月13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變更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小許傷害性質的認定,認定小許為工傷。行政複議決定結果出來后,鹿寨縣汽車客運公司對此結果不服,向鹿寨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小許作為第三人參加了本案訴訟。

10月27日,原告方與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審中展開了唇槍舌戰。原告客運公司持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小許工傷認定時的觀點:按照《》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才屬於工傷,而小許雖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到傷害,但他是私自下車在車廂外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條件,故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被告和第三人對原告進行了反駁:第三人小許在其工作時間內,在司機停車候客過程中下車去上廁所,是第三人獲得保護的權利,也是人的自然生理現象,不能說工作時間內上廁所受的傷就是不在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受傷,這是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基本原則相悖;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三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原告認為第三人不是工傷,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第三人還申請了當天上車與小許聊天的工友小露出庭作證,證實小許當時上廁所的事實。

鹿寨法院的法官在書中,充分辨析了《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第(一)款對工傷認定的條件:在第三人受傷屬於工作時間的前提下,第三人作為乘務員,從事公交車輛營運中的售票及其他與行車有關的工作,其工作範圍不能僅僅以車廂內作理解,還要考慮到因車輛需要維護時工作人員所到的範圍;第三人在行車中,在車廂內沒有廁所的情況下,停車時上廁所,也是為了解決生理需求之後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故對於第三人在停車時上廁所的行為,也應理解為屬於工作原因。據此,鹿寨縣法院作出了以上的判決。

本站聲明:網站內容來源http://www.lawtime.cn/taiwan,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我們將及時處理

【精選推薦文章】

奢華精品「萬寶龍」的錶,究竟值不值得買?帶你來解析萬寶龍價格的祕密

想知道萬寶龍男錶萬寶龍女錶在市場上保值性如何?

帶您來看勞力士橡膠錶帶萬寶龍皮件更換教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