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舉辦座談會 專家建議對接《消法》完善汽車“三包”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在京舉辦“推動解決汽車消費維權難座談會”,邀請有關專家、律師參加,就《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政策)的適用與完善等問題進行探討。研討會上,多位專家對現行汽車“三包”政策提出建議,表示應儘快修改,以便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上位法對接。

  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夠

  2012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車“三包”政策自實施以來,對落實企業質量主體責任、推動產品和售後服務質量提升、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汽車“三包”政策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日前發生的陝西西安奔馳車主維權事件,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汽車消費維權討論中,汽車“三包”政策受到不少專家學者以及消費者的質疑,認為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夠,應該進行相應修改。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記者,汽車“三包”政策並不是法律,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它和一些上位法存在衝突。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根據該法條,消費維權的順序是符合退貨條件的直接退貨,不符合退貨條件可以換貨,最後才是修理。但汽車“三包”政策卻對質量有問題的汽車產品的退貨作了很多苛刻的要求,比如汽車“三包”政策第十八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直接把有質量問題的汽車可以要求退換貨的要求排除了,只能免費修理。

  汽車“三包”政策第二十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朱巍說:“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都是十分嚴重、涉及人身安全的問題,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很可能是九死一生,但對這樣的問題,都要嚴格限制在‘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才能更換和退貨,而且更換還排在退貨之前。”

  第二十條還規定,“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朱巍表示,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可能危及生命的,竟然要經過2次修理還修不好,才能要求更換或退貨,而且退車還不是免費退車,這很不合理。

  折舊費不盡合理

  汽車“三包”政策中有關折舊費的規定,也引起專家的質疑。

  根據汽車“三包”政策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三包”政策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也就是俗稱的折舊費。計算公式是:[(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係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湯浩告訴記者,這個條款不盡合理,企業向消費者提供合格的產品是《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規定的義務,汽車在“三包”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給消費者帶來時間、經濟上的損失,消費者要退車反倒被收取折舊費用,這不合理不公平,也和現行法律有衝突。《產品質量法》規定,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且《產品質量法》沒有關於折舊費的描述,汽車“三包”政策設定折舊費相關規定是否公平合理值得探討。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法官王范武建議,對於折舊費,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交付質量合格產品本身是經營者的義務,如果汽車在賣給消費者時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就不應該讓消費者承擔折舊費;如果汽車質量有瑕疵,消費者使用也有問題,是混合過錯,可以要求消費者承擔折舊費,並設置計算標準。

  “三包”期限應延長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法官王范武指出,隨着汽車技術發展,“三包”期限應該適當延長。汽車“三包”政策第十七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隨着發動機、變速箱技術的進步,部分企業已經自願提供長於“三包”政策的相關期限,“三包”政策也應相應延長期限。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表示,汽車“三包”政策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也就是說,“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之日起開始計算,有效期60天。但實際上,開具發票之日往往並非消費者提車之日,因種種原因,消費者提車可能比開具發票的日期要晚幾天、幾周甚至幾個月。孫穎認為,“三包”有效期應從提車之日起計算。

  處罰力度應加重

  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湯浩告訴記者,現行汽車“三包”政策一些關於退換車的條款,容易讓經銷商或維修商鑽空子。如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湯浩認為,這個退換條件非常苛刻,車主一般不會那麼專業,如果委託專業機構檢驗,可能花費數萬元,結果還不一定對車主有利,消費者舉證成本很高,多數情況下只能聽銷售商或維修商的擺布。

  現實中,很多銷售商對汽車“三包”政策中規定的可以退換貨情形,依然想方設法予以拒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法官王范武認為,汽車“三包”政策對這類情況缺乏有力的罰則,如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並依法向社會公布”。“這樣的處理太輕描淡寫,應該加入對推諉扯皮、拒絕按照三包政策承擔責任的經營者進行相應處罰的條款,以威懾經營者。”王范武表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認為,現行的汽車“三包”政策對銷售企業的處罰太輕,如規定監管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處罰額度多是1萬元到3萬元,或者3萬元以下,商務部出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處罰額度也多是3萬元以下甚至1萬元以下,建議應大幅度增加處罰額度,對不法企業形成威懾。

  據悉,3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部涉及眾多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政策的修訂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推進之中。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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